營業執照
【註音】yíngyèzhízhào
【釋義】營業執照是企業或組織是合法經營權的憑證。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的登記事項為: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組織機構代碼
【註音】zǔzhījīgòudàimǒzhèng
【釋義】 組織機構代碼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並賦予每一個機關、事業、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機構頒發的全國範圍內唯一的、終身不變的法定標識,覆蓋所有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內設機構),是連接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管理系統的橋梁和不可替代的信息傳輸紐帶。目前已在工商、稅務、銀行、公安、財政、人事勞動、社會保險、統計、海關、外貿和交通等40余個部門廣泛應用,已成為單位在進行社會交往、開展商務活動所必需的“身份證明”。
稅務登記證
【註音】shuìwùdēngjìzhèng
【釋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也叫稅務登記證件。領取稅務登記證件時,要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規定,“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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